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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8〕54号)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19-06-24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开始,每两年选拔30名左右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我市学科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杰出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员;100名左右在各学科、产业领域发挥骨干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同时,每两年确定一批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培养人员,不受名额限制。一个培养周期为3年。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

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及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嘉兴学院等省市共建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对象包括来嘉兴工作满两年,每年在嘉兴累计工作时间满9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

(二)选拔条件

杰出人才重点资助、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重点资助培养人员应入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期内的重点资助、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国内、省内一流水平。

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创业创新能力强,在市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选拔程序

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培养人员经审核批准,直接列入。经青年菁英举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举荐的35周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其他杰出人才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

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公告,每两年集中申报、选拔一次。

(二)推荐申报

选拔人员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各学会、协会等学术技术团体或两名以上本学科、本专业专家联名推荐,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推荐条件确定推荐类别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基础上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评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建立嘉兴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联席会议予以审议。

(四)审定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人选反馈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并发给本人相应证书。

四、培养支持

(一)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对培养人员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委以重要学术技术岗位,组建以培养人员为核心的学术科研团队,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赋予培养人员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培养人员可根据个人学术计划自行确定课题,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

(二)加强学术技术交流。每年选派培养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跨国企业开展访学研修、培训等,举办杰出人才高级研修班,通过邀请院士、省特级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等高级专家做学术报告和技术交流,拓展培养人员学术技术视野。每年不定期举办杰出人才学术技术论坛和其他各类联谊活动,进一步加强他们之间的横向联系。

(三)加大培养经费投入。当地财政对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人员、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和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在三年培养期内分别每月给予1000元、800元和500元的工资外津贴。同时,对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分别一次性提供8万元和5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培养人员的项目开发、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差旅补贴、奖励等以及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补助

(四)鼓励科研攻关学术创新。培养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课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给予经费资助;对培养人员自主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对项目开发、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等有重大意义的,所需交通费用予以适当资助;培养人员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五)强化人才激励保障。要优先考虑推荐省151人才培养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的申报。培养人员所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优先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培养人员在3年培养期内享受1次学术休假和每年享受1次健康体检。建立培养人员联络员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培养人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管理考核

(一)管理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抓好宏观管理,主要负责政策制订、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重点抓好市杰出人才培养人员的综合管理。

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培养措施,协调解决人员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抓好人员培养、考核、评价、激励和保障等各项工作。

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人员一个培养周期期满或被列入上一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正常退出原层次培养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将专门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并进行跟踪管理。

(二)考核

建立培养期综合考核制度,在一个培养周期结束时进行。培养期综合考核是对培养人员在一个培养周期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科研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向上一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推荐的主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市委人才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嘉兴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联席会议负责杰出人才培养的执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人员选拔、考核评价、资金补助审核、组织培训和交流服务等。

(二)重点资助培养人员在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同时,按规定享受市、县(市、区)有关配套补助。

(三)培养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终止培养,追缴资助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培养期结束后,经考核,不合格的培养人员,追缴资助金。

(五)本意见中培养支持所需经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涉及企业的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在人才专项资金中按实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六)原《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嘉兴市人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四个政策文件的通知》(嘉委办发〔2015〕70号)中的《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废止。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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