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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水人〔2018〕33号)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19-06-12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利政策法规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建立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的。

第七条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并经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

第八条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认定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在满足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经省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二)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四)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人。国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

(五)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5项专业业绩参考)。

第十条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水利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满足《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四)考试与评审。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工程师限参加省厅中评委评审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评价考试成绩为评价的量化指标之一,评审时取3年内最高分计入。

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综合技术课题项目(且至少为单项课题报告的主要编写者)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

5.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1项以上;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水利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专利1项以上;

3.参与编制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划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2项以上;

5.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3项以上;

6.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奖等获奖工程的参加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等施工建设3项以上,投产后运行正常;

4.参与编写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设计标准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5.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6.参与完成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审核3个及以上。

第十五条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2.参与编写完成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抗旱调度方案、防洪防台预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等3项以上;

3.参与完成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项以上;

4.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专利1项以上;

5.参与编制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专题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参与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7.参与完成技术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8.参与完成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3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9.参与完成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3项以上;

10.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撰写过高水平的新技术开发方案和成果报告,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2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发明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

4.主持完成大、中型涉水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1项以上;

5.主持完成县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

6.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七条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规划、设计、咨询等程序和内容,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主持水利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2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或转让发明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划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

4.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

5.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5项以上;

6.主持完成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3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3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主持小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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