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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 海人社〔2020〕59号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1-04-01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海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以及各镇(街)、平台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各镇(街)、平台负责人才(项目)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潮城精英引领计划”聚焦海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开展引才工作,重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力度。

第四条 坚持“科学遴选、重点扶持、择优推荐、动态管理”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作用。鼓励各镇(街)、平台根据自身特点科学规划、形成特色、推进发展。

第二章 引进类型和条件

第五条 “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引进人才分创业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项目两大类。创业人才项目主要面向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海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项目主要面向到海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项目分别为创新长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专家)和创新短期项目。

第六条 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海内外创业创新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可实施产业化。

3.拥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此前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

4.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率一般不低于50%,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尚未注册登记的,原则上要求入选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

5.申报人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非华裔海外参赛申报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第七条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人(自然人)引进时间不超过2年(按当年度公告确定计算截止时间,以下同),且在公告申报截止日(含)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其中创新长期项目引进后应与海宁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海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创新短期项目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为主,引进后应与海宁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海宁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用人单位。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海外经历;

(2)在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有较高创新能力,拥有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务。

3.经营管理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1)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经济运行规则,具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4.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1)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在绿色金融、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领域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境)内外绿色金融、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领域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熟悉行业运行规则,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或生产经营能力,在推进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非华裔外国专家创新人才条件:

申报人(自然人)为非华裔外国专家,且符合上述创新项目条件。

第八条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人(自然人)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需在海宁设立1年以上,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比较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

第九条 申报上述各类人才项目,除有重大创新突破外,累计申报不得超过2次。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条件中破格一项。

第三章 遴选程序及途径

第十条 “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人才项目遴选途径为创业大赛、集中评审、直接认定和“一事一议”,创新人才项目遴选途径为集中评审和直接认定。同一人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条途径申报。

第十一条 创业大赛面向在我市注册企业不足1年或意向到海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创业大赛设置分区赛与总决赛,分区赛由各主要平台牵头。具体遴选程序为:

1.发布公告。每年1-2月征集各主要平台需求,统一对外发布大赛公告。

2.报名登记。由申报人(自然人)根据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申报表格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项目计划书》,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

3.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由各主要平台根据本赛区报名项目提交材料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及项目初审,对需要修正创业计划及补正相关材料的限时补正。

4.初赛。由各主要平台对本赛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赛并提出决赛建议名单,初赛可组织路演答辩,也可通过邀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等方式开展。

5.决赛答辩。决赛答辩采用路演方式开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含项目产业化前景与预期目标、技术储备、团队优势、财务管理、企业运作等方面。

6.审议公布。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汇总决赛成绩,并提交获奖建议名单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专项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及等次,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集中评审面向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长期人才项目和在我市注册企业满1年的创业人才项目。

第十四条 集中评审的组织程序为:

1.项目申报。由申报人(自然人)根据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审查推荐。项目所在镇、街、平台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市人力社保局复审。非华裔外国专家项目会同市科技局联审。

3.技术评审。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通过邀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先进性评审,提出建议入围综合答辩名单。

4.综合答辩。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分别开展综合答辩,提出集中评审入围建议人选。

5.实地核查。对建议入围的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有异议的,经专项联席会议审核,取消建议人选提名。

6.审议公布。集中评审入围建议人选经专项联席会议审定,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直接认定面向已经过相关机构审议认可的人才项目,主要包括四类项目:

(一)通过我市申报入选上级引才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项目;

(二)市外国家级、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领衔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创业项目(产业化项目优先);

(三)长三角地区地级市以上引才计划入选者领衔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产业化创业项目;

(四)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优秀创业人才项目。

其中,第(二)、(三)、(四)类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项目资助金额;

2.领衔人个人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3.具备创办企业的完整技术链,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满足作为人才企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直接认定的组织程序:

1.平台申报。镇(街道)、平台提前一个月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直接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

2.确定资助方案。镇(街道)平台、项目申报人、市人力社保局三方磋商确定项目资助方案。

3.会议审定。专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面向来海宁创新创业的市级重大人才项目。

组织程序为:

1.提出申请。在全面考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镇(街道)、平台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提交“一事一议”申请报告,说明人才或团队的基本情况、聘任合同、项目计划及“一事一议”需求,并承诺配套支持。

2.审核论证。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论证,重点内容包括职业背景、信用记录、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发展前景、财务管理、运营方式等。

3.会议审定。由专项联席会议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签后实施。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人才项目扶持政策分为奖励类、发展类和服务类三种。

(一)奖励类政策

1.创业项目资助。对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A+、A、B、C类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700-1000万元、500-600万元、300-400万元、100-2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A、B、C类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700-1000万元、500-600万元、300-400万元、100-2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引才计划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直接认定的第(二)类项目,市级财政根据镇(街道)、平台的资助额度一般按4:1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最高分别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第(三)类项目,一般按1:1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第(四)类项目,一般按1:1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三)、(四)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专项联席会议审定,项目资助可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2.创新项目资助。对通过我市企业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类、B类、C类创新人才项目,直接认定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A类项目,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70%、60%、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集中评审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B、C类创新人才项目,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40%、3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

3.青年项目扶持。对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者,可给予上述政策上浮10%政策扶持。

4.上级配套奖励。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的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入选浙江省海外引才计划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助,短期项目配套资助减半,配套奖励待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按4:3:3的比例分批兑现。

5.快速落地奖励。对参加嘉兴市及海宁市创业大赛或集中路演的人才项目,获评后3个月内申请启动并一次性通过考核的,给予20万元快速落地奖励,与首笔项目资助一并拨付至企业。

(二)发展类政策

1.项目发展金融支撑。给予获评或注册落户5年最高5000万元贷款的LPR利率贴息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计算方法: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贷款时段对应的LPR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纳入政府政策性担保企业名录库,给予享受政策性担保公司最优惠担保费率。对领军人才企业购买“潮城英才险”的,经认定,给予保险保费80%额度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长可享受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给予最高1800万元的综合支持。在“国际人才板”挂牌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项目发展科技支持。对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补助3万元/件。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最高补助6万元/件。人才企业应对专利诉讼案件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按核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50万元。

3.项目发展综合保障。自项目启动起3年内给予10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元。需要土地指标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优先供地保障。支持人才企业产品、技术和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建立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目录。支持人才企业产品销售,获评或注册落户5年内对首批次(首年度)实现市场销售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补贴,每家企业限额100万元。对人才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服务类政策

1.安居保障。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引育的各类领军人才在我市租房的给予3年租房补贴,租房补贴以人才租房实际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各类人才补助限额。补助限额:国家级高端人才:10万元/年;省级高端人才:5万元/年;嘉兴市级领军人才:4万元/年;海宁市级领军人才:3万元/年。对引育的各类领军人才在我市购房的按我市人才购房政策条件及标准给予补贴。

2.地方贡献奖励。自申请年度起,三年内按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人才绿卡。对领军人才发放海宁市高层次人才生活绿卡,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社会保障,定期组织健康体检、疗休养。

4.居留服务。为顶尖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人才提供“一对一”健康顾问服务。顶尖人才、各级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人才子女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便利。对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

第五章 晋级机制

第十九条 实行创业人才项目晋级机制。“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经认定后享有一次晋级机会,在原获评类别基础上晋升1-2级,项目资助按照补差方式进行追加。

第二十条 创业人才项目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晋级:

(一)企业在海宁注册成立不满5年;

(二)主营业务稳定,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且工作地为海宁;

(三)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晋级标准

(一)晋升一级标准:

1.项目入选后企业估值达1亿元,近一年获市场化基金投资达1000万元;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且净利润达200万元。

(二)晋升二级标准:

1.项目入选后企业估值达2亿元,近一年获市场化基金投资达2000万元;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且净利润达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晋级认定程序为:

1.提出申请。创业类人才项目于达到晋级条件次年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晋级申请,提出晋级理由。

2.审核论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核论证。

3.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根据审核论证结果讨论决定是否晋级,确定晋级的发文公布。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市专利补助资金、上市奖励资金等承担。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一事一议”资助方案,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新入选的创业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助、创业考核资助、创业奖励资助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分步兑现,首笔创业启动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50%。对新入选的创新人才项目实行按年补助办法,但应根据绩效目标考核结果进行清算,确定资助周期的补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育的“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嘉兴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对同时符合有关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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