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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1-04-01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关于印发《海宁市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8183)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更多大学生来海宁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我们制定了《海宁市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415



海宁市大学生实习(训)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更多大学生来海宁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根据《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8183)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实习(训)实践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或毕业年度内进行的相关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实习(训)实践基地是指我市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合作或共建并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各类实训、实习岗位的实践基地。拟认定为实习(训)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进行认定。

第四条 实习(训)实践基地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大学生的实习(训)实践岗位;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实习(训)实践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并对实习(训)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四)至少与一家高校签订实习(训)实践基地合作或共建协议,每年与共建高校合作指导、培养一定数量的实习(训)实践人员。

第五条 认定流程

(一)申请认定。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海宁市大学生企业实习(训)实践基地申报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与高校实习、实训或实践基地合作共建协议复印件。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实习(训)实践基地。

第六条 实习(训)实践基地主要职责:

(一)发布实习(训)实践岗位,开展与高校的合作或共建,接受市人力社保局监督;

(二)接受实习(训)实践报名,制定方案,落实措施;

(三)为实习(训)实践学生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等综合商业保险,按时发放生活补贴;

(四)对学生在实习(训)实践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出具考评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实习(训)实践学生就业;

(六)深化开展校企合作活动。

第七条 实习(训)实践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提供合适岗位与共建高校开展实习(训)实践活动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政府补助行为的;

(三)实习(训)实践活动开展不规范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取消的情形。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实习(训)实践学生招募应遵循双向选择原则。每家企业提供的实习(训)实践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30%,且所提供的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

第九条企业可根据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实习(训)实践期限,实习(训)实践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实习(训)实践管理

(一)企业与录用的实习(训)实践学生签订实习(训)实践协议书,并在实习(训)实践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交:①企业实习(训)实践学生名册;②实习(训)实践学生身份证复印件;③学生证复印件;④企业实习(训)实践协议书复印件。未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实习(训)实践期间,企业应为学生配备有经验的指导老师,加强辅导,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建立考勤台账。

(三)企业先行发放实习(训)实践学生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应由企业单独列支、统一发放。

(四)实习(训)实践结束后,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海宁市大学生企业实习(训)实践补助申报表》,并附生活补贴发放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吸纳合作或共建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实习(训)实践活动给予生活补贴的,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企业实际发放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限额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每月1000/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每月1200/人,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2000/人,同一人员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组织大学生开展实习(训)实践活动且期满毕业后直接招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根据实际招用实习(训)实践大学生数量给予企业2000/人的留用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留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地合作或共建接收的实习(训)实践学生扶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海宁市大学生企业实习(训)实践基地申报表

2. 企业实习(训)实践学生名册

3. 海宁市大学生实习(训)实践补助申请表

4. 海宁市企业大学生留用奖励申请表

实习基地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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