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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7-05-27 作者: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推进职称评聘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7〕58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分为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

三、培训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嘉兴市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参加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专业科目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培训课程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共设《专业技术人员情绪管理与职场减压》、《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力与创新服务力》、《专业技术人员政策法规读本》、《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犯罪预防策略》和《医学人文》等六门课程,其中《医学人文》主要针对卫生系列专技人员。

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培训单位根据各专业特点,设定专业课程。

五、培训及考核方式

(一)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采用网上“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嘉兴考试培训网(www.jxkp.net)报名学习公需科目,学习结束后在线考试,考试合格后在线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证明》。

(二)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采用“面授学习+现场考试”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专业方向,自主选择经确定的培训单位报名学习,学习结束后参加现场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证明》。

(三)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考核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培训要求

(一)自2017年起,全市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完成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评聘资格。

(二)学时获得途径:完成一门公需科目培训考核可获得继续教育18个学时;专业科目学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1.参加经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单位举办的专业类培训班,每门课程可登记18个学时;

2.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类培训班,每天可登记6个学时;

3.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登记36个、24个学时;

4.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高研班,每天可登记6个学时;

5.参加国(境)外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登记6个学时;

6.通过以下途径之一,每年度最多计24个学时:

(1)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登记4个学时;

(2)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登记4个学时;

(3)参加主管部门推出的网络教育,按提供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4)参加经组织批准的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登记4个学时;

(5)参与课题研究、规划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规划可分别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

(6)发表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7)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登记6个学时;

(8)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登记3个学时。

7.参加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等,学时登记按照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计划,合理安排好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尤其是当年度要求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可在各单位培训经费中列支。

(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和专技处 联系人:杜建根,联系电话:87288849)。

部分专业科目培训单位名单.docx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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