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大学生生活补贴及
留用奖励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集聚更多大学生,服务海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20〕70号)文件精神(点击查看),决定常态化开展大学生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申报受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1-4条全部满足):
1.2020年1月1日起初次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不区分本地、外地户口,但到海宁参加工作必须是在2020年1月1日后)
2.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内高校毕业生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年月为准,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年月为准;
3.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五险);
4.首次申报时社会保险须缴纳满6个月;第二次申报时社会保险须缴纳满3年。
申请对象自符合首次申报条件起1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补贴标准
序号 | 人才类别 | 生活补贴 (满6个月) | 留用奖励 (满3年) | 合计金额 |
1 | 博士研究生 | 3万元 | 3万元 | 6万元 |
2 | 硕士研究生 | 2万元 | 2万元 | 4万元 |
3 | 大学本科生 | 1万元 | 1万元 | 2万元 |
4 | 大专(高职)生 | 0.5万元 | 0.5万元 | 1万元 |
三、申报流程
1.本次申报按照“常态化受理、按季度拨付”的原则开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报。
2.申报方式。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申报:①线上申报方式(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定位海宁),在“主题集成服务”板块中选择“海宁人才e家(个人)”(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runonce/ztjcfw.do?webId=44),在资金申领栏目中选择“大学生生活补贴申报”进行申报,申报前未做过人才认定的需先完成人才认定后再进行补贴申报(选择生活补贴申报,未做人才认定的会提示,直接选择旁边人才认定选项,待人才认定通过后再进行生活补贴申报)。②线下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直接填写《海宁市大学生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申报审批表》(附件1)并准备相应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按月统一报送至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3.用人单位按月汇总填写《海宁市大学生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汇总表》(附件2)后,报送电子版至邮箱,邮件名为单位名称+生活补贴。
4.市人力社保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完成上季度全部申报人员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误的,统一发放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请各镇(街道、平台)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做好通知宣传工作,协助符合要求的大学生和企业如实申报。
2.申请对象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其实际用工单位注册地须在海宁。申报时由本市劳务派遣公司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留存备查。
3.申报人才奖励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奖励补助资金并纳入征信档案,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所有人才补贴和奖励,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4.个人的财政奖励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代扣代缴。
5.联系电话:89232853(人才认定);87222080(补贴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社保局1号楼413办公室;电子邮箱:hnrsjrck@163.com。
生活补贴受理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hnrcrs.com/article/artv?ai=8679
附件:1.海宁市大学生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申报审批表
2.海宁市大学生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汇总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注意事项.docx
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申报表.doc
生活补贴及留用奖励汇总表.xlsx
海宁人才E家人才认定操作步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