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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海人社〔2021〕1号

来源:海宁人社局 时间:2021-04-01 作者:海宁人社局 浏览量:

海宁市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评估、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作用。

第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具体的评估、资助等管理职能,项目引进企业负责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

第二章 项目资助

第六条 对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的创新人才项目实行按年度补助,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条件。入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聘用合同,并通过拨付评估后,对“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类、B类、C类创新人才项目,直接认定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A类项目,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70%、60%、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集中评审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B、C类创新人才项目,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40%、3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评估拨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创新人才签订相关聘用合同,并对人才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进行约定,人才实际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可提出薪酬补助申请,并根据每年申报通知进行申报。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一)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领军人才在单位工作时间(考勤)、入境材料;

(三)企业发放创新人才的薪资及第三方个人所得税(工薪)证明;

(四)企业认可的年度工作总结;

(五)除首期补助资金,剩余年度每次申请均须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项目不符合相关协议约定或未通过当年度评估的,取消相应年度的补助,且不再顺延。

第四章 项目退出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研究认定,退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不再享受创新领军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一)人才引进企业注销或违法经营的;

(二)人才本人提出退出申请或实际已从企业离职的;

(三)人才本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在海宁企业创新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10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和《“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评估、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作用。

第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启动、考核、奖励评估等具体管理职能,项目落户地负责日常联系、跟踪服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二章 项目资助

第五条 创业人才项目按A+、A、B、C类分别给予700-1000万元、500-600万元、300-400万元、100-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首笔项目资助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50%,日常运行在人才飞地的创业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飞地项目),首笔项目资助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25%。

第六条 为加强项目资助资金监管,项目企业基本账户应在我市相关银行开设,项目资助及各类扶持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落户地,落户地在确认项目正常运营后及时拨付至项目方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项目启动

第七条 实行项目目标合同管理制度。原则上,领军人才项目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须与项目接收方、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入选项目落户合同书》(下称落户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项目进度目标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项目启动、考核和奖励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实行项目启动评估制度。主要对项目运行所必须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评估。具体程序为:企业根据落户合同要求及项目启动情况提出申请,评估小组收到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并进行现场考察(其中飞地项目启动评估事宜由项目落户地完成并书面反馈至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最终评估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委人才办公布。

第九条 项目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签订落户合同后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启动评估:

(一)自落户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

(二)创业人才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际到位不低于500万元);

(三)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核心创业团队已经到位,通过企业在海宁缴纳社保员工不少于3人,必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四)企业实际投入项目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开支)不少于项目启动资助的50%。

第十条 项目申请启动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一)《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启动申请表》;

(二)企业员工名册表;

(三)相关附件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与落户地签定的场地租赁合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执行企业开展财务审计,企业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考核及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通过“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建立项目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实施进度、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和生产,单独建立会计科目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出借。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季(年)报制度。项目执行企业在获得启动资助后每季度须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经审计,项目执行企业全部项目资助合规使用完后执行年报制度,报送业绩评估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考核(奖励)评估制度。主要对项目的核心技术产出情况、资金投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情况、企业人才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奖励)评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方技术和财务专业机构等单位成立评估小组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奖励)评估每季度根据企业申请情况集中开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具体程序为:企业根据落户合同要求及项目运营情况提出申请,评估小组收到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并进行现场评估,最终评估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委人才办公布。

第十六条 项目考核(奖励)评估期限一般为三年。项目实施企业在获得项目资助满一年后须参加项目考核(奖励)评估(如项目实施企业提前达成预期进度目标,可提前提出评估申请),项目实施企业申请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实际到位资金和领军人才实际出资符合落户合同要求,且仍符合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其他条件;

(二)自评达到落户合同书预期进度目标;

(三)已正常生产,通过企业在海宁缴纳社保不少于5人;

(四)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研发投入、原材料采购、工资等实际投入累计不少于200万元(奖励评估不少于600万元),且前期拨付的创业资助通过专款专户管理,已全部合理用于该项目研发、生产。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申请考核(奖励)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一)《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评估表》;

(二)《考核评估项目进度评价表》;

(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公司注册、人员到位、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等情况;总体目标、阶段目标、项目进展等情况;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达产规模等情况;遇到的困难及努力方向等情况);

(四)企业考核期限内涉及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如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受理函、产品检测报告等);

(五)企业财务报表;

(六)企业员工名册表;

(七)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执行企业开展财务审计,企业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获得资助后每实施一年期满,自评无法达到预期进度目标的,可以申请延期考核(奖励)评估,项目延期视为一次评估不合格。具体程序为:企业向落户地提出延期评估申请,落户地审核同意后向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每个项目同一评估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企业申请延期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一)《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延期申请表》;

(二)《考核评估项目进度评价表》;

(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公司注册、人员到位、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等情况;总体目标、阶段目标、项目进展等情况;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达产规模等情况;遇到的困难及努力方向等情况);

(四)企业考核期限内涉及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如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受理函、产品检测报告等);

(五)企业财务报表;

(六)企业员工名册表。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评估内容分项目投资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团队情况、技术研发情况、项目季报制度执行情况等五个方面及三个加分项(见附件1),采取量化计分形式,总分值为12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类,考核得分在90(含)以上为优秀,60(含)-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考核(奖励)评估不合格:

(一)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偷税漏税、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拒不整改的;

(三)企业生产办公场地长期闲置,项目实际未运营的;

(四)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金,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人才项目资助的;

(五)不配合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及项目落户地日常管理工作,拒不整改的;

(六)不配合考核(奖励)评估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考核(奖励)评估合格,且符合落户合同约定的创业项目资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助资金。考核(奖励)评估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各项优惠政策,六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考核评估,合格后兑现相应资金,考核(奖励)评估不超过两次。经第二次考核(奖励)评估仍不合格的视为项目评估不通过,启动退出程序并停止资金扶持。对评估优秀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人才项目,并能优先享受本市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资助升级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申报上级人才项目评审获得项目资助资金升级的创业类人才项目,未拨付的项目资助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兑现方式和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扎根海宁、运营规范、成长迅速或取得重大突破的创业类人才项目,经认定可获得项目晋级,追加创业的项目资助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兑现方式和金额。

第六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研究认定,退出“潮城精英引领计划”,不再享受领军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一)企业注销或项目终止的;

(二)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创业类领军人才即入选项目公布之日起或签订落户合同后二年内,未申请或未通过启动评估的;

(三)创业项目启动资助资金拨付后,三年内未申请考核评估,或连续两次考核(奖励)评估不合格的;

(四)领军人才在海宁工作时间每年累计不足六个月的;

(五)领军人才本人提出退出申请或实际已退出企业的;

(六)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追缴项目资助资金:

(一)抽回领军人才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或项目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经查实,在本市以外多地注册项目,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

(三)合同期满后,领军人才项目搬离本市区域的;

(四)飞地项目最终未在海宁市区域内实地运营的;

(五)企业违法经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发布之日以后入选“潮城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领军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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